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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三全学院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学生综合奖学金管理及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21 浏览次数:330

 

为完善我院学生综合奖学金管理及发放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奖学金设置的目的是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以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奖励先进,树立典型。

第二条 经费来源:全额由学生学费中提取。

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由三全学院学务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务会为综合奖学金评定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五条 学务部负责指导和协调综合奖学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学生申诉。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负责所辖各年级奖学金的评定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 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负责所辖各年级学生对综合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质询和解释。

第三章 等级及金额

    第八条 奖学金类别、比例和金额:

获奖人数按比例计算(四舍五入),总获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15% 以内,其等级金额如下:

一等综合奖学金:占学生总数2%,每生每学年奖励1500元;二等综合奖学金:占学生总数5%,每生每学年奖励1000元;

三等综合奖学金:占学生总数8%,每生每学年奖励600元;

 综合奖学金的比例及金额可根据学生缴费标准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参评对象及参评资格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对象: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明礼诚信,尊师爱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三)勤奋学习,善于创造,成绩优良;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学年综合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 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党、团及行政处分)者;

(二) 参评学年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包括考试、考查课);

(三) 虽未受到纪律处分,但多次违纪受到通报且屡教不改者;

(四) 在参评综合奖学金过程中有各种舞弊行为者;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学金:

(一) 学生休学期间;

(二) 学生试读期间;

(三) 学生留降级后第一学年;

(四) 无故不按时注册者;

(五) 转专业第一学年。

第五章 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 各等级综合奖学金评定依据

综合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具体测评办法详见《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在每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之后。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

(一)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初审:综合奖学金评定以各大班为单位。

⑴ 根据综合奖学金参评条件,学生自愿申请参评。

⑵ 由各大班组织审核、量化评分。测评原始记录与评定结果须保留,以便备查。 

⑶ 各大班公示综合测评成绩及按比例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⑷ 学生个人对综合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辅导员或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负责人张新老师提起申诉,接受申诉老师应在3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⑸ 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大班将初审的获奖候选人情况填写“汇总表”一式三份报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

(二)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审核: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根据评定标准及比例对各大班所报候选人予以审核并提出评定意见。 

(三)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评选结果上交学务部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学生个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学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

(四)院务会讨论及董事长审批:院务会讨论并将评奖结果报董事长批准。

第七章 发放

 第十六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后,由财务部一次性发放。获奖学生凭学务部领奖通知单(发放表)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部领取。无特殊情况超过五个工作日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发给综合奖学金证书,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以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行为获得综合奖学金者,学院有权撤销并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并不得参与下一学年度的评奖,情节严重者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各大班对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应仔细审核,严格把握评定标准,宁缺勿滥。对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的班级级,学院将视情况减少或降低奖学金评定名额及比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综合奖学金评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